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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

2021年10月20日 14:18  点击:[]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之际,社会竞争、就业压力不断加剧;高校持续不断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加,入学门槛不断降低。在此背景下,大学生这个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群体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校园治安秩序越来越复杂,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两案”发案率不断提高,大学生犯罪事件频繁发生,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犯罪特点。这些不和谐音符的存在干扰了正常的大学校园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危害到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运行,已日益成为高校、社会、政府关注的焦点问题。本章将围绕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分析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探讨其成因和预防对策,以及大学生涉法问题的处理等。
  第一节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成因和预防对策

聚焦案例余某,吉林某高校法律系高材生。2006年的一天从某商场出来,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这已是近段时间内他被偷的第二辆自行车了。他克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怒火中烧,一时冲动,萌发了偷车的念头,但并非蓄谋作案,随身未带作案工具,于是他想只要我把别人的车拖到修车的地方,让修车的师傅帮着开锁就行了。可就在余某将他人的自行车推行几米后,就被早已守候在一旁的便衣协警逮个正着。在派出所里余某自恃能言会道,置事实于不顾,与民警“斗智斗勇”。先是隐瞒真实姓名和学校,后又和民警起“口舌之争”,逞一时之快。可几个回合下来,由于没有事实依据支撑,在证据面前,不得不交代了作案动机、经过及自己所在的高校。高教园区某派出所随后通知了其所在学校,学校立即派人配合调查。最后虽然避免了行政拘留,但还是在人生的档案中留下了污点,令人叹息。
  事后余某反省:初入大学时,有目标有理想,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没有加强人生观、思想道德的修养,成了德育上的低能儿,这是犯错的根本内在原因。另外,自己没有有效扼制一时的冲动,没冷静地思考自己的行为后果,被情绪冲昏了头脑。虽是学习法律的,但内心并没把法律当回事。尤其是自以为可以利用个人的背景来逃避法律制裁,更是大错特错了。
  他坦言道,任何人在犯了严重错误都会感到无比后悔。并表示要吸取这次惨痛的教训,重新找回自己,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重视对自己行为的严格要求,做到“三思而后行”,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
  余某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高材生,法制意识尚且如此淡薄,提示全社会更应该重视一般大学生的违法犯罪问题,现实状况的严峻性也要求我们加强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和预防。
  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
  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6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了社会刑事犯罪中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7%。另据调查显示,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开始上升,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而这一数据近几年还在不断攀升,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整体上呈现了出较为严峻的态势。
  大学生违法犯罪除了案件总量及犯罪人数持续增长,所占比例不断上升外,还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这几年,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体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一方面,来自重点大学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另一方面,女大学生违法犯罪比例也有所增加,据南京市高校较集中的某区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002年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女大学生所占比例占30%,比往年增长了100%。
  2.从违法犯罪类型来看当代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但又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大学生违法犯罪绝大多数以财产型违法犯罪、暴力型违法犯罪、享乐型违法犯罪、性违法犯罪等四个类型为主。财产型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是盗窃,也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财产性犯罪频发的同时,重性暴力犯罪不断增加,并且犯罪程度日趋严重。如,吉林某全国名牌大学应届毕业生因体检结果为“小三阳”而未能录取为公务员,而将嘉兴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刺死。另据调查,在违法犯罪的学生中,性违法犯罪占21.9%。其中主要有强奸、卖淫嫖娼、侮辱妇女等。如2005年发生在重庆沙坪坝区的杨氏三兄弟以开办“大学生商务俱乐部”为名,引诱、介绍卖淫一案中,就有数十名女大学生卷入。另外,随着社会的多元化,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新型犯罪,已走入我们的视线。
  3.从犯罪手段来看当前,大学生的犯罪一方面呈现暴力化倾向,故意伤人、故意杀人、绑架等案件有增加趋势;如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23岁的韩籍学生赵承熙,于2007年4月16日制造的枪击案造成33人死亡,20多人受伤,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枪击案。另一方面,一些大学生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利用网络进行高智能犯罪。比如,网络盗窃、利用网络发布违法信息,下载和传播淫秽制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留美医学、化学博士樊某利用所学知识制造毒品案等。
  4.从违法犯罪地点来看大学生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一个很大的区别是,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主要是在自己熟悉的校园环境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报道显示,此类案件多发地主要在教室、校园和宿舍。但大学生到校外作案也有所增加,这种类型主要是诈骗和抢劫。在大学生犯罪案件中,累犯不多,多为初犯、偶犯。
想一想:为什么大学生违法犯罪主要发生在教室、校园和宿舍?
   为什么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多为初犯、偶犯?

知识链接:
  当代大学生犯罪主要涉及4大类型:
  1)侵犯财产型:盗窃罪是这类犯罪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其他比较常见的还有诈骗罪、抢劫罪等。
  2)人身伤害型:此类犯罪类型以因恋爱感情问题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事件所占比例最高,因嫉妒问题引发次之。
  3)性罪错型:这类案件指大学生直接从事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性罪错行为,如男女之间性越轨、“三陪”、卖淫嫖娼、猥亵妇女、强奸等。
  4)高科技、智能型犯罪:这类犯罪主要指大学生利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进行的违法犯罪,如计算机违法犯罪等。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
  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很多,也很复杂。然而,不管其成因如何复杂都可以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加以剖析,对原因的了解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
  从客观上讲;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和学校因素三个方面。
  首先是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大学生的违法犯罪问题与转型期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社会不良环境对大学生违法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大学生正处于思想不够成熟、人生观正在确立的人生阶段,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多元文化的冲击、缺乏坚定的政治信仰、市场经济的利益诱导以及社会不公、贪污腐败等因素的存在,从文化氛围、政治信仰、价值观等各方面影响着大学生的内心世界,加上大众传播媒介中不良因素的放大功能,都使得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泛滥,从根基上对大学生的思想产生重大负面的影响。如青岛某高校大一学生林某,与同学在校外合租民房,将大家交纳房租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后,不敢面对同学,以交房租为由将房东约至出租房内,将房东杀害一案。
  家庭是人的第一生活环境,家庭与大学生违法犯罪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家庭教育的失误是大学生形成违法犯罪心理的最早诱因。家庭的残缺,不当的教育教养方式,不科学的教育态度,都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2002年2月24日勒死奶奶砍死父亲的天津某医科大学大学生马晓明杀亲案便是非常典型的案例。[《中国青年报》2002年3月21日]
  学校作为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发地点和环境,应该说学校教育和管理中的某些缺陷和失误,对大学生的违法犯罪具有直接的影响。一方面,在当前很多高校在教育上存在偏差,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和落实,很多时候被当作软任务,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部分高校的管理跟不上实际的需要,有的管理形同虚设。如各高校的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心理健康教育覆盖面不广等。
  从主观上讲:方向上的迷失,价值观偏差、法律意识淡薄和心理发展扭曲是主要因素。
  首先,部分大学生出现价值观偏差,不重视对自身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培养。在这部分大学生身上功利主义盛行,没有远大的理想,缺乏人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是非观淡漠。更多的是追求享乐主义、追求个人主义。当一个人没有正确的人生目标和科学的价值标准时,就很容易出现人生偏差。如2003年1月,女大学生李某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出生贫困的她为了挣大钱,找到了一条捷径:当了“大款”的“二奶”。为了迅速将“大款”的钱财据为己有,李某开始买通他人合伙对“大款”进行敲诈勒索,忍无可忍的“大款”终于走进公安局报了案。[苗迎杰:t一个女大学生的堕落》,《法制文萃报》,2003年1月13日,第4版.]
  其次,不少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虽然各高校都开设了法律课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大学生并没有认真地学法、知法,自然也做不到很好的遵法、守法。如,一群大学生盗窃学校的计算机共计价值50多万元,其中一名大学生在法庭上交待完全部作案经过之后竟然问法官:我说实话了,可以回去了吗?[颜小冬.当代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48.]
  其三,大学生身心发展不平衡,心理素质不健全。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存在生理和心理发展不平衡,情绪不稳定,耐挫性差,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等不良心理特征。这些不良心理特征如果没有得到较好的制约,就很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这几年不少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包括不少重大恶性伤人案件均和当事人心理扭曲或者冲动有关,如2004年2月23日云南大学马加爵残忍杀害4名同学一案等。
  三、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
  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之星,民族的希望,从心理发展阶段上看,正处在未成熟向成熟的过渡阶段,没有太多的社会经验,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定型,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能力还有不少欠缺之处,这些都使得大学生的违法犯罪受多种因素影响,极具复杂性。因此,在其违法犯罪的预防方面需要我们把握以下一些重要原则。
  以积极预防为主,及时跟进。对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要尽可能防患于未然,消灭于萌芽状态,以减少损失。
  重视教育和保护,慎用惩戒处罚。在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上要重视对大学生的教育,要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保护大学生身心发展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方式来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对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并不回避惩戒处罚,但需要慎重。这里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必须教育,唯此方能真正实现预防的目的。
  综合治理,多方介入。正因为大学生违法犯罪有其独特性,因此,在预防过程中尤其强调多方介入,通力合作,综合治理。学校、家庭、社会、司法等各个系统共同努力,相互协作。
  现就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的具体对策提出如下建议。
  (一)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自尊自爱,树立起追求崇高人生理想的信念。要用生动活泼,富有时代特色,符合大学生心理特点的形式,发挥榜样教育和示范作用,对大学生予以正确引导,提倡和鼓励自强不息、自我奋斗、自尊自爱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互助友爱的精神和理念,消除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腐朽思想,从而深层次地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尤其是形成良好的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校园是大学生大学生活的最主要场所,校园文化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精神世界。因此,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势必对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起到积极作用。
  (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守法意识。学法知法是守法的前提。所以高校应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和宣传手段,最终使大学生熟知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牢固树立起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能自觉地用法律规范来评价自身行为,指导自己的言行。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大学生心理发展尚不成熟,自控能力不强。因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是极其必要的。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了解自我,悦纳自我,完善自我;能够学会控制情绪,增强适应性和抗挫折性的能力;能够正确与人相处,正确看待社会。
  (五)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大学校园是大学生大学生活的主要环境,对大学生的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校园的综合治理工作既要避免放任自流,又要避免管理过死,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既要使规章制度严格化、科学化、法制化,让学生潜移默化遵守规矩;又要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和积极性,做到人性化和严格化相结合。良好的校园环境,必将对大学生成长产生积极影响。
第二节大学生常见涉法问题的处理
  鉴于大学生处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过渡阶段,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自我管理等各方面尚不成熟,因此在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总原则下,重视教育保护,慎用惩罚,做好具体涉法问题的处理工作。对于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从实践中,我们提出三条建议供大家参考。
  1、能免则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等法条均有免除刑事处罚的各种情节。
  2、能和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和解。
  3、能缓则缓。目前司法工作改革探索中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决定和法院的暂缓判决。
一、治安调解的处理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的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轻微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特定方式,是我国调解制度中行政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常见治安调解案件的类型以及办理基本原则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治安调解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自愿、及时原则、教育和疏导原则。即公安机关调解民间纠纷,不管是原因、情节和后果,都要做到实事求是,遵守法定程序,秉公执法,调解的民间纠纷以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为条件,并通过调解能够执行调解协议。
(二)典型案例:
  谢某和孙某,均为杭州某高校的研究生,为同室室友。谢某家境贫困,但垫付了寝室的上网费用,而孙某迟迟拖欠不还。2006年8月的一日下午,谢某和孙某商讨,希望孙某缴付另一半上网费用。孙某不但不支付,而且出言不逊,刺激谢某。谢某一时冲动,随手抄起一把水果刀,砍向孙某,孙某本能用手遮挡,左手拇指被砍伤。谢某连忙将孙某送入医院治疗。事后,孙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和学校领导当即赶到医院。谢某此时追悔莫及,民警当场指出,依孙某目前的伤势而言,谢某很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可能会被刑事处理。但鉴于该案是民事纠纷引起,并且非故意伤害,故要看伤害等级而定,而伤害等级是确定能否构成伤害罪的前提条件。如构成轻伤,则触犯刑律,但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调解处理;如构成重伤,则触犯刑律,不能调解并必须接受刑罚制裁。在此情况下,民警和学校相关负责人召集双方当事人,由民警将相关法律条文明示,摆事实讲道理,使双方都受到了教育,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处理此事。但谢某家庭较为贫困,对于经济赔偿也有相当困难。后孙某在谢某主动赔礼道歉的基础上,降低了经济赔偿的要求,促成此案得以成功调解处理。
(三)案例分析:
  “天虽有晴法无情”,该案给我们每个人都上了一堂难忘的法制教育课。作为受害者孙某而言,在大学生活中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学会更好地与人相处,要避免自己的不当言行而成为激发矛盾的诱因;作为涉案人谢某更有许多教训值得他以及我们所有人反思:学会如何控制情绪,学会如何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来谢某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取得自己的利益,可是,由于一时冲动,结果反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谢某在情绪失控之际,随手抄起水果刀砍伤了孙某的大拇指。但他当即清醒过来并及时停止进一步施暴,而且转为积极施救,护送至最近的医院救治,及时减少了伤害。这为以后的从轻处理、调解该案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谢某在接受处理时,主动承担责任,接受制裁。正是谢某自己积极主动的救人自救行为,最终为成功调解,减轻自己的处罚争取到了机会,谢某的这些做法在该案中是极为关键的。假设谢某此时一意孤行,继续施暴,仅仅因孙某拇指的伤势就可能触犯刑律,更别提因继续施暴所构成的伤害。如此,谢某的命运就可能大不一样。除了要接受刑罚制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相比之下,他的后续举动使得结果有着天壤之别。
  而作为孙某,在事发后没有对谢某进行报复,而是及时和学校、警方取得联系,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较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能主动提出调解,并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以和为贵,依据实际情况降低赔偿要求,最后推动了问题的解决。
  治安调解案件处理的一般程序为:一、受理案件;二、审查受案;三、调查取证;四、调解处理。
 “一场官司十年仇”,这类案件成功处理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民事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力。在法律原则下,强调“和解”,避免矛盾激化,缓解双方的矛盾,以利于双方当事人以后能够和睦相处,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同时,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司法机关将不再处理。这对当事双方都有好处。另外,民事调解很好地解决了诉讼成本过高,避免了刑事制裁过强的报复性等弊病,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理念,符合“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观。“在美国,有90%以上的案件在发现程序中就以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无需动用判决。”(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
  涉案时,作为涉案大学生从配合司法机关更好地处理问题和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为争取调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救治。防止伤害扩大,消除伤害后果,这是调解的一个前提基础。
  2.报警的同时,及时向学校报告,争取得到校方的救济和援助。
  3.在案件受理阶段,要尽力促使司法机关在法律许可的尺度下,以“恢复性”的司法精神来调解此类案件。
  知识链接:
  《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治安处罚。对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五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二、校园常见治安案件的处理
  所谓治安案件,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案查破并给予治安处罚的案件。
(一)校园常见治安案件的类型以及办理基本原则
  常见的校园治安案件包括以下一些:偷窃、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损毁公私财物这些案件占的比重较大,因情感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错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策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的原则。
(二)典型案例
  本章开头的“聚焦案例――余某窃车一案”是一个与我们大学生朋友日常生活非常贴近,且具有普遍意义,常见的一类校园治安案件。最后,该案在学校方面的配合处理下,鉴于余某在学校一贯表现不错,无作案蓄谋,因一时冲动作案,且后来认错态度较好。最后,公安机关给予行政罚款处理。
(三)案例分析
  该案件,一方面提示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由被害者因情绪冲动而演变为违法者;另一方面也不要耍小聪明,做过多的口舌之辩,毕竟法律是讲事实证据的,不要为逃避责任和办案人员发生冲突,应该及时纠正错误,争取宽大处理。该案中有不少地方余某的言行是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不利于自己获取减轻处罚机会的;如,不报真实姓名配合调查;做“口舌之辩”,持才逞能,否认偷车这一明显事实,和警方较量;没有及时和学校方面(如辅导员等)取得联系等等。
  假设,余某涉案初期能够及时和学校取得联系,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积极主动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并配合公安机关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余某是可能避免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免除在案记录,而这对于一名法律专业的高材生而言,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校园治安案件作为校园违法犯罪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其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受理案件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告知、听证程序阶段(法律规定的部分案件,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告知救济权利阶段。
  涉案时,作为涉案大学生从配合公安机关更好地处理问题和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积极恢复。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可能出现不良影响,那么惟有积极纠错才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为以后的从轻处理打好基础。
  2、及时和学校方面(如辅导员)取得联系。遇到此类案件,由于大学生处于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过渡阶段,为了更好地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了解事实,也为了更好地保护涉案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议执法机关及涉案当事人及时和学校相关部门取得联系。部分涉案大学生在违法犯罪之后,不希望校方知道实情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可是从实践角度看,及时和学校辅导员或者保卫部门取得联系,无论对公安机关调查情况还是对涉案大学生本人而言均是有利的。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这主要体现在实事求是反映自己的问题,同时清晰表达自己的情况。一方面既不要凭借所谓的“高智商”,置事实于不顾,和执法机关逞“口舌之争”;也不要惊惶失措,忽视提供有利证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内容均可以帮助自己在接下来的处罚阶段获取较有利的地位,获得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机会,具体如下: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校园常见刑事案件的处理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一)校园常见刑事案件的类型以及办理基本原则
  校园最常见刑事案件包括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
  办理的基本原则有: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刑事案件一般程序是:公安(或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执行。
(二)典型案例
2005年6月某日,杭州某高教园区派出所破获了一起连续偷盗学生寝室电脑主机案。犯罪嫌疑人梅某系高教园区某大学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三学生。梅某在2005年4月初到6月初,三个月间采用深夜爬窗入室的手法,连续作案三次,共盗窃电脑主机五台,价值上万元。于次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梅某第一次作案后,学校保卫部门根据案情曾怀疑梅某,但收集不到证据。在找他谈话时,希望他能及时反省,终止错误行为,不要耽误自己的大好前程。但梅某置之不理,一再行窃。第三次发案后,学校保卫部门在找他谈话时仍死不认错,后来在他寝室里发现了最后一次被窃的电脑,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承认盗窃电脑事实。该案后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梅某仍未积极配合,并幻想着与民警比拼智商来获得较轻处理,事后面对刑罚的制裁追悔莫及,梅某及其父母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并及时退赔。
(三)案例分析
  作为实施刑事犯罪的结果,梅某自然是罪有应得,必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回顾整个案件,梅某有两个环节是可以争取宽大。如果在第一次作案后,当保卫部门找他谈话时,能够主动承认错误,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他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甚至免除刑事处罚。即便第一次糊涂而没有把握机会,那么第三次作案后,保卫部门再次找他谈话时,他要是能够主动承认,那么还是可以争取到宽大处理。然而遗憾的是梅某放弃了这两个可能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相反在公安机关介入后,梅某依旧试图隐瞒事实,作无谓的抵抗,没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果又放弃了坦白从宽的机会。除了这两个环节可以争取宽大处理外,鉴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专业性,律师的介入也是极为重要的。很遗憾,梅某又再次放弃了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
  涉案时,作为涉案大学生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一旦触犯刑法,坦白自首是惟一的、也是最好的出路。要主动争取坦白、自首、检举、立功,积极退赔,主动赔偿损失,以创造免刑条件。因此,从配合公安机关更好地处理问题和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争取主动自首的机会。《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争取主动坦白的机会。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3.聘请律师,启动法律帮助。实践中大学生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放弃这一权利,这其实不利于大学生嫌疑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般我们通过两种途径聘请律师:一是向执行机关提出请求;二是委托亲属代为聘请。律师在三个环节是可以介入的,不同的介入时机,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一般公安机关会主动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手段;还可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避免和刑事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如:梅某因一年内三次入户盗窃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0天,律师则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介入可以帮助梅某收集无罪证据和从轻情节。如梅某及其父母案发后退赃退赔就属于酌定从宽情节。
在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如律师介入可以帮助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还可以争取缓刑等。同时,在以上三个阶段律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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